發布時間:2021-08-25
瀏覽次數:25
倉儲物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分析及風險提示
一般來說,倉儲保管人存在以下經營風險:
1.不能按時提供倉庫的風險:保管人未按合同規定入庫,或中途要求存貨人退倉,賠償存貨人運費,支付違約金。
2.未認真驗收貨物導致貨損賠償的風險:保管人未按合同規定有關項目、方法和期限驗收或驗收不準確,其實際損失由保管人負責。合同議定按比例抽驗倉儲物,保管人對抽驗那部分倉儲物驗收準確性及由此造成的那批倉儲物實際經濟損失負責,另有規定除外。在倉儲物驗收后出現品種不符、數量缺少和一般質量不符情況,由保管人賠償損失。
3.未提供相應儲存條件引發貨物損失的風險:保管人未按約定儲存條件和要求儲存倉儲物,或不按規定要求儲存危險品和易腐物,承擔由此造成的倉儲物損失和增加的費用。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儲存倉儲物(含包裝)本身性質發生的損失,存貨人負責。
4.儲存中保管不當導致貨損賠償:貨物儲存保管期間,未按合同規定儲存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造成貨物損壞、短少、變質及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保管或操作不當使包裝損毀,保管人負責修復或折價賠償,其損失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倉儲物盤盈、盤虧由保管人負責。
5.發現貨物異狀未及時通知貨主的風險:保管人發現倉儲物異狀或倉儲物臨近失效,60天內及早通知存貨人。保管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致存貨人利益受損,保管人對相關損失負一定經濟責任。
6.不按規定出貨的風險:保管人未按規定時間、數量出庫交貨,承擔違約責任。保管人負責代辦運輸,不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發貨,或發生錯發到貨地點、收貨人等差錯,保管人負責賠償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保管人負責發運倉儲物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數量發貨,賠償存貨人逾期交貨損失,錯發到貨地點,按規定無償運到規定地點外,賠償存貨人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